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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20号

发布日期:2026-07-16 15:3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王路: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1X,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银鹭※※※※※。

20251218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后袁王路堆场(经、纬度:116.825832.8029)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堆场共占地面积约45余亩。检查时堆场内露天堆放煤泥(煤灰)6堆,仅有1堆使用防风抑尘网进行覆盖,其余5堆均为露天堆放,总量约2000吨,堆放面积约18亩,现场未采取严密覆盖、洒水等防扬散措施,堆场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王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路的身份;

2.区大气办巡查环境污染涉气问题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3.202512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其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后袁王路堆场(经、纬度:116.825832.8029)内露天堆放煤泥(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4.2025121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其在堆场内露天堆放煤泥(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5. 202512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堆场内露天堆放煤泥(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本堂、高福年的身份和资格;

8.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应当予以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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