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6〕6号
杨*文: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6**********34,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6年1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1月29日,淮南市芦集镇人民政府文件移交线索的函,反映有车辆在芦集镇杨秀文堆场院内倾倒(堆放)煤矸石。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院内一处空地被倾倒(堆放)有煤矸石(黑矸石)。调查查明:杨秀文堆场为你实际控制管理并使用,该场地倾倒(堆放)煤矸石现场未采取防渗等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问题。你开展后续转运处置工作,总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6年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杨秀文堆场院内倾倒(堆放)煤矸石的事实;
3.2026年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杨秀文堆场院内倾倒(堆放)煤矸石的事实;
4.2026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补充调查),证明你在杨秀文堆场院内堆放煤矸石总吨数约80吨左右的情况;
5.2026年1月29日关于移交潘三实业有关问题线索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6.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在杨秀文堆场院内倾倒(堆放)煤矸石的事实;
7.《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024版部分)1份,证明了煤矸石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8.潘三实业公司煤(矸石)出门证1份,证明2026年1月29日外运至杨秀文堆场院内的煤矸石的重量吨数为29.66吨的情况;
9.2026年1月份煤矸石发运结算确认单1份(有淮南市潘三实业有限公司和潘三矿公章确认),证明2026年1月29日外运至杨秀文堆场院内的煤矸石的重量吨数为29.66吨的情况;
10.皖D59316大货车(黄牌)拉运线路图3张,证明你拉运煤矸石到杨秀文堆场的运行轨迹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6〕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声明)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