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22号
王建影:
性别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34040619※※※※※※※※52,住所: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李※※※※※※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5月6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潘集镇移交问题后,对位于潘集镇小圩村聂庄的堆场进行检查。该堆场露天堆放煤矸石总共约400吨,总占地约200平方米,现场未发现有洒水、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地面积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王建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建影的身份; 2.潘集镇人民政府移交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2026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堆场负责人王建影在潘集镇小圩村聂庄堆场内露天堆放有煤矸石,且现场未发现有洒水、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地面积尘明显; 4.2026年5月6日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堆场负责人王建影在潘集镇小圩村聂庄堆场内露天堆放有煤矸石,且现场未发现有洒水、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地面积尘明显; 5.2026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潘集镇小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王建影是潘集镇小圩村聂庄堆场煤矸石所有者以及场内露天堆放有煤矸石且现场未发现有洒水、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地面积尘明显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乔丹、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2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你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