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6〕6号
方继明:
性别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700*******,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陈庄村*,是淮南市睿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接群众举报投诉,2026年3月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睿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水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且由你单位在2022年后负责上述水稳生产线产品的制造与销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水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3.2026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水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4.2026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水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5.《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证明该单位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6.《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节选)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的一条水稳生产线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的一条水稳生产线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9.2026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停止生产、积极整改的事实;
10.该单位提供的出货单照片1张,证明经营主体为淮南市睿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款单》1份,证明该单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12.《减免申请》1份,证明该单位整改后申请减免处罚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该单位建设一条水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圆整(¥6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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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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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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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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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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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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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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