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25号
王雪强:
身份证件号码34040619※※※※※※※※37,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堆场主朱小涛供述,执法人员带领倾倒人王雪强到现场指认,据王雪强称,2026年1月23日—26日,王雪强从平圩电厂四期和田集电厂运输了二十六七辆车干渣(炉渣)倾倒至朱小涛堆场(潘集区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东南侧,倾倒面积约4亩地,倾倒量约600多吨,倾倒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朱小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雪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小涛、王雪强的身份;
2.马松、祁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马松和祁龙的身份;
3.2026年3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潘集区贺疃镇秦万塌陷区朱小涛堆场露天堆放和填埋大量炉渣。其中东南侧堆放和填埋约600余吨,占地约4亩,上面覆盖少量黄土,据场地主朱小涛介绍,东南侧炉渣为2026年1月中旬王雪强在此倾倒的炉渣。倾倒现场未发现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情况;
4.2026年3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皖DTP225车辆登记所有人是秦克江和驾驶DTP225车辆秦克露给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朱小涛堆场看场地的情况;
5.2026年3月3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2026年1月23日—26日,王雪强从平圩电厂四期和田集电厂运输了二十六七辆车干渣(炉渣)倾倒至朱小涛堆场(潘集区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东南侧,倾倒面积约4亩地,倾倒量六百多吨,倾倒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的情况;
6.2026年4月3日,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在潘集区田集瓜园村马油坊28户约见皖D09978F司机马松和在潘集区祁集镇祁圩村祁圩八队25号约见皖D38224司机祁龙,证明两人受王雪强所托将干渣(炉渣)倾倒在朱小涛堆场(潘集区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的情况;
7.2026年4月3日证据提取单1份,皖D09978F司机马松与其老板王雪强的聊天记录,证明王雪强于2026年1月22日开始练习司机马松拉运干渣(炉渣)倾倒在朱小涛堆场(潘集区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的情况;
8.2026年6月2日情况说明1份。证明王雪强在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朱小涛场地内倾倒干渣为炉渣的情况。
9.2026年5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该公司对其在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秦万塌陷区朱小涛堆场倾倒一般固体废物干渣(炉渣)进行清理的情况;
10.2026年6月2日询问笔录1份、炉渣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磅单14张、淮南潘一实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 1份,证明该公司对其在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秦万塌陷区朱小涛堆场倾倒一般固体废物干渣(炉渣)交由淮南潘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合规处置和处置费用6500元的情况;
11.结算说明2份,证明王雪强违法所得为0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14.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2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9-5,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捌万捌仟元整(¥188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