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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26号

发布日期:2026-08-21 16:2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潘集区陶琥肉制品加工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EC23K0X4,经营者:陶发虎,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伏龙村蒋东队64号。2026年2月3日下午,我局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伏龙村蒋东队64户的潘集区陶琥肉制品加工坊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加工坊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工坊内清洗废水、煮肉废水及冲洗废水排放至厂区南侧坑塘和西侧沟渠内。现场检查发现,坑塘西侧沟渠内水体呈灰白色,水面漂浮大量油脂类漂浮物,并散发异味;上述坑塘及沟渠底部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加工作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工坊的主体资格、经营者陶发虎的身份;

2.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移交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 2026年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作坊将厂区内的清洗废水和煮肉的废水、冲洗废水排入厂区南侧一处坑塘和西侧沟渠内,坑塘西侧水渠内水质成灰白色,上层漂浮大量油脂类漂浮物,有异味。坑塘与水渠底部未做任何防渗漏设施情况;

4.2026年2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该加工作坊将厂区内的清洗废水和煮肉的废水、冲洗废水排入厂区南侧一处坑塘和西侧沟渠内,坑塘西侧水渠内水质成灰白色,上层漂浮大量油脂类漂浮物,有异味。坑塘与水渠底部未做任何防渗漏设施情况;

5.2026年2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作坊将厂区内的清洗废水和煮肉的废水、冲洗废水排入厂区南侧一处坑塘和西侧沟渠内,坑塘西侧水渠内水质成灰白色,上层漂浮大量油脂类漂浮物,有异味,坑塘与水渠底部未做任何防渗漏设施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加工作坊的厂区分布情况及污水走向;

8.2026年2月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厂区西侧沟渠和排入南侧一处坑塘的沉淀池排口进行取水监测,证明采样情况;

9.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第一批)》和《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第二批)》,证明该加工作坊排放污水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种类情况;

10.2026年2月6日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该加工作坊排放水污染的事实,以及废水的种类和浓度;

11.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你加工作坊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高福年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13.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加工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加工坊于2026年6月2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后,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公告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与你加工坊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分别就各自意见作了陈述。听证会结束后,你加工坊补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归纳,你加工坊在本次听证及后续补充陈述中,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主观无违法故意,系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污染并非我方单独造成;3.第一时间主动停产,全面完成整改;4.家庭负担沉重,高额罚款将导致全家失去生计;5.结合省内执法尺度,拟处罚金额明显偏高。我局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后审议记录》,经审核,本局认为,鉴于你加工坊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本局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已予以从轻考虑,并在原裁量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核减18万元。你加工坊提出的上述五项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故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加工坊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对你加工坊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5所规定的裁量基准,并结合该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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