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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09-08 15:3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刘卫耀:

性别: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1023198*****,住址位于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杜庄**。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群众信访反映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产扬尘等环境问题,2026年3月25日谢家集大队对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建设有2条破碎生产线、1条稳定土拌和站及2条砌砖生产线,破碎及拌和站均未生产,1条砌砖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你公司厂区西侧有一条破碎生产线,现场有生产痕迹并有破碎后的物料堆放,现场调阅你公司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你公司2条破碎生产线应位于密闭车间内,破碎筛分粉尘通过密闭收集进入二级除尘措施。你公司厂区西侧破碎生产线未按要求配备粉尘密闭收集及二级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6年3月25日刘卫耀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刘卫耀)1份,证明了该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刘卫耀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6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厂区西侧建设有一条破碎生产线,未配备粉尘密闭收集及二级除尘措施的情况;

证据3.2026年3月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6 年3月25日证明了你公司厂区西侧破碎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证明了该破碎生产线有生产痕迹并且生产线旁有大量破碎后物料的情况;

证据4.2026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刘卫耀)1份,证明了你公司厂区西侧破碎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并进行生产的情况,证明了你公司法人刘卫耀了解破碎生产线需要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

证据5.群众信访举报件扫描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受到群众信访反映你公司生产时产生扬尘的情况;

证据6.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淮环审复〔2019〕102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车间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审批的情况;

证据7.《设施置换合同》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11月签订置换合同,购置1416型号破碎生产线的情况;

证据8.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1份(节选),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设施验收的情况;

证据9.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了你公司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的情况;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吴磊、张世坤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1.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6〕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你于2026年7月27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后,于2026年8月11日依法公告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与你及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分别就各自意见作了陈述。听证会结束后,你及你公司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经归纳,你及你公司在本次听证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案涉1416破碎生产线仅为应急备用设备,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案涉违法事实不成立;2.本人及金科公司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应当不予行政处罚;3.本人及金科公司均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4.金科公司现经营极度困难,对本人及金科公司处以高额罚款将加剧企业生产危机。我局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后审议记录》,经审核,本局认为,应予以维持原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行为适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案件总分值=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情况(一般过失)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0%。罚款金额=50000+(200000-50000)×0%=50000元。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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