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淮南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淮南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入落实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问题改彻底、改到位,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验收销号范围
1、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信访件;2、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问题。3、“23+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4、其他需要销号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验收销号程序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分级验收,备案销号。按照类别分为省级验收和市级验收,依印发问题清单文件规定,负责验收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细化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1.市直牵头整改责任单位负责市级验收工作。问题完成整改后,由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向市级牵头监管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提交经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销号备案登记表》。验收申请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牵头监管责任单位在收到整改主体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和《销号备案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验收单位向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将《销号备案登记表》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销号备案登记表》须牵头验收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中央、省督察反馈问题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整改问题,经市级初验通过后,由市级牵头验收(整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销号备案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同一套完整验收资料基本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现场验收情况、整改前后比对照片、整改方案、整改实施情况,按照一案一档整理)报呈市政府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省直牵头验收单位申请省级销号验收,并同步在网站公开。
3.验收不合格的,由牵头验收单位函告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继续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并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销号程序。
三、验收销号要求
(一)整改方案明确的任务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二)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
(三)整改效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举一反三,同一企业或同一点位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一并整改到位,同一园区类似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整改到位。
(五)追根溯源,完成源头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整改成效。
附件:***验收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附件:
***验收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问题来源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23+N”、信访件 (整改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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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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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整改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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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 |
(整改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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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
简要说明,具体情况在验收申请中详细说明。 (整改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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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整改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
牵头验收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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